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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朵与李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朵,李保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247号原告周朵。委托代理人张川、蒋辉(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保平。委托代理人刘冬,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朵与被告李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朵撤回对被告李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