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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恩惠与王荣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惠,王荣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异75号案外人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铭,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恩惠,被执行人王荣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惠与被执行人王荣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