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7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倩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倩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72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六、七层仅做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华光,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倩嘉,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666。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倩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称:被告陈倩嘉拖欠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款项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陈倩嘉向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6609.65元及利息(含罚息)2287.53元、复利85.28元,共计48982.46元(暂计至2016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倩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庭审中,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表示陈倩嘉于诉讼期间清还了部分款项,当庭确认:截至2016年6月22日,陈倩嘉尚欠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43666.94元、利息(含罚息)3283.09元、复利241.55元;同时,当庭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即为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倩嘉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陈倩嘉。签约情况:2015年1月28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山分行个信贷字2015第RL20150128001358号)。贷款金额:6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贷款执行利率:固定月利率1.6%,在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罚息计收标准: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贷款执行利率加50%。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欠款情况:从2015年12月起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3月23日,尚欠贷款本金46609.65元、利息(含罚息)2287.53元、复利85.28元;诉讼期间,陈倩嘉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6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43666.94元、利息(含罚息)3283.09元、复利241.55元。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个,即构成违约事件;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本院认为:陈倩嘉向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其在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陈倩嘉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出具的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及交易明细予以证实,且陈倩嘉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陈倩嘉欠款数额予以确认。陈倩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倩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3666.94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6月22日,利息(含罚息)3283.09元、复利241.55元;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罚息按月利率2.4%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为512元,由被告陈倩嘉负担(该款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陈倩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练雅文曾晓敏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