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发军与被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军,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第619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军,男,1968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虎跃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远进。申请执行人王发军与被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736元。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对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XX路X号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本院已发函要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含风险抵押金)。本院认为,本案由于需要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调,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6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