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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苏金德与郭小杨、颜兴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德,郭小杨,颜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40-1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郭小杨,男,1968年10月10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颜兴宝,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金德与被执行人郭小杨、颜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郭小杨、颜兴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苏金德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苏金德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