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明道诉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道,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827号原告:张明道,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道诉被告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明道负担。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