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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53号原告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村。法定代表人韩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林伟,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铁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虞金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骁腾,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3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火炬公司委托代理人施林伟,被告酷雅公司法定代表人虞金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汝伟、万骁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火炬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羽绒买卖关系。2015年9月2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8月31日,酷雅公司尚欠火炬公司货款2622684.91元。同年9月23日,酷雅公司退给火炬公司羽绒586.8公斤,按160元/公斤计算,折合货款93888元。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原告催讨无着,故起诉请求酷雅公司支付货款2528796.91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将其中的货款请求变更为2472684.91元。被告酷雅公司辩称:对双方截止2015年8月31日的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资金周转困难;对退回羽毛的价款计算有异议,应按购买时的价格330元/公斤折抵货款;对原告计算利息的标准有异议,认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应上浮。原告火炬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酷雅公司关于火炬羽绒货款等问题的函》1份,欲证明截止2015年8月31日,酷雅公司尚欠火炬公司货款2622684.91元的事实;2.提货单1份,欲证明酷雅公司退给火炬公司的羽绒折价93888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酷雅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证明退回羽绒的价格为330元/公斤;被告处尚有羽绒379.34公斤没有退给原告,该部分羽毛退至原告处因外包装上没有原告标识,故原告拒绝收货,但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上是确认的;对证据2的数量无异议,但对价格不予认可,且无被告的签字。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上退货数量予以认定,对单价部分在下文叙述。被告酷雅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购销经济合同》1份,欲证明退回羽绒在购买时的价格是330元/公斤。经质证,原告火炬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上载明单价为330元/公斤的羽绒不一定是退货的那批。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就退回羽绒的单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协商确认按照250元/公斤计算退货价款。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羽绒买卖关系。2015年9月2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2684.91元。同年9月23日,酷雅公司退586.8公斤羽绒至火炬公司处,折价15万元。余款2472684.91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价款2472684.9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581元,由义乌市酷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人民陪审员  王文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