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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四申请执行韩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韩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李四,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韩埃平,男,52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埃平与妻子单凤英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单凤英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街酒府家园B侧楼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502100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埃平与妻子单凤英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单凤英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街酒府家园B侧楼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50210014**)。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居住、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梦礼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