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执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经黄路10号14-6,组织机构代码:70937575-8。法定代表人刘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8217-8。法定代表人冯秀乾,总经理。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因义务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货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以(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首轮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县××城镇黄沙村的房屋(见保全回执)。案件执行中,本院上述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后,无法将查封房产证与现场的实际房屋对应,故暂时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现已停止营业,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渝05民破3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万 红执行员 段闽川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杭粟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