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光喜与被执行人王景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光喜,王景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24号申请执行人:江光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景昭,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江光喜与被执行人王景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制作(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景昭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光喜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景昭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江光喜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36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景昭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