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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93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宗波,莒南县相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如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