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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何华与东港市良茂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东港市良茂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何华。被执行人东港市良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福良,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东民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