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书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中珍,冯书兰,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43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廉中珍,女,生于1991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冯书兰,女,生于1969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洋,男,生于1991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廉中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32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2016)豫132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