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61号罪犯黄小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黄小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7104.98元(含已付的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小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黄小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黄小平共有奖励分104.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