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054828-0。法定代表人:孔力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柳森,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36142-6。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9.20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12009元交纳本院,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奎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素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