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聂××、韦××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韦××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农民。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韦××,农民。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被害人刘三×被他人骗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工农街物资宿舍x号处一平房的传销窝点内,寝室长温xx(身份不清)安排被告人韦××、聂××等人看管刘三×,通过控制刘三×的通讯工具及贴身跟随等方式限制刘三×的人身自由,期间刘三×被他人逼迫交19300元会员费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1月11日刘三×借口用手机伺机向刘某乙求救,后刘某乙拨打电话报警。2016年1月12日23时许,刘三×被传销人员送至天津市静海区西城派出所门外。2016年1月13日刘三×带领民警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工农街物资宿舍15号传销窝点内将被告人聂××、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韦××、聂××如实供述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以证实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韦××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聂××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韦××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刘三×被其网友骗至天津市静海区,当日即被带至静海区静海镇工农街物资宿舍x号处一平房的传销窝点。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报警,传销人员将刘三×的手机骗走,并交于传销人员“温xx”保管。被告人聂××、韦××受“温xx”的安排看管刘三×,采取贴身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刘三×人身自由,以防止刘三×离开传销窝点。2016年1月9日,刘三×为了离开传销窝点,被迫交纳19300元会员费加入传销组织,后韦××等传销组织人员继续看管刘三×。同年1月11日刘三×趁看管人员不备,用手机给其父刘一×发信息求救,后刘一×报警。2016年1月12日23时许,刘三×被韦××等人送至静海区西城派出所门外,次日刘三×带领民警在上述传销窝点内将聂××、韦××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三×的陈述,证人刘一×、胡××上、李××的证言,被告人聂××、韦××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信息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积极参与,均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全部责任,其中聂××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被告人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利娟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克东孙袁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