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子兴与天津市凯佳工商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兴,天津市凯佳工商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284号原告李子兴。被告天津市凯佳工商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88号。法定代表人姚增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兴与被告天津市凯佳工商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子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子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