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宣告李君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特20号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申请人王某乙,女,汉族。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文勤(系申请人之祖父),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君梅,女,汉族。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王支援于2010年6月份病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1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李君梅说去江苏打工,自此外出后,李君梅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家人也与李君梅联系不上,李君梅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李君梅失踪。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朱纪华、戚军合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申请人的父亲王支援于2010年6月份病故,申请人的母亲李君梅于2013年3月份去苏州打工,无法联系上,至今下落不明。2、申请人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主体资格。3、2015年11月21日,夏邑县骆集乡王口村民委员会与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申请人的父亲王支援于2010年6月份病故,申请人的母亲李君梅于2013年3月份去外地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君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王口村后王口,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10124863,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母亲,2013年3月份被申请人李君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寻找李君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君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君梅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3年余。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君梅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君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