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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特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卢某某、卢某、卢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152号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某,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男,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卢某某、卢某某、卢某、卢某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卢某某遗留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村X号房屋由申请人卢某某继承,相对人卢某某、卢某、卢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