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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殷志刚与宋俊杰、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志刚,宋俊杰,何斌,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殷志刚,男。被执行人宋俊杰。被执行人何斌,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杰。殷志刚申请宋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8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殷志刚于2016-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殷志刚申请执行宋俊杰、何斌、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世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