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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建兵与被执行人许荣明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兵,许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兵,男,回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被执行人:许荣明,男,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刑初字第5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马建兵与被执行人许荣明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00元由被执行人许荣明负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刑初字第5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