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兴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30号罪犯徐兴成,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2008年0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八个月,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六个月。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兴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满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11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兴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兴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