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陈跃,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伦佩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9233。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38。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梁中伟。委托代理人伦佩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跃、原审被告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禅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跃赔偿73849元;二、驳回陈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18元,由平安保险佛山公司负担。上诉人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陈跃的伤残等级不合理,申请二审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即使陈跃涉及伤残,但根据三水区乐平欣华医院出院记录,陈跃并未按医嘱积极治疗,其应该对自身伤情加重承担责任,平安保险佛山公司的赔偿责��应予以适当减轻。二、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陈跃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合同、工资单、完税凭证、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其工作情况,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月平均工资高达3894元,陈跃诉讼请求按1510元/月计算,原审法院按3894元/月的标准计算陈跃的误工费总额为5452元错误,应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42天,为2114元(1510元/月÷30天×42天=2114元)。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陈跃没有提供暂住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明、租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佛山工作居住满一年。根据陈跃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交易日期从2014年6月30日才开始,表明陈跃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工作居住并未满一年,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陈跃的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即使陈跃涉及伤残,也应该按农村标准赔付。四、关于精���损害抚慰金。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要考虑伤残等级,也要充分考虑伤残的类型。本案中,陈跃伤残等级认定不合理,仅仅住院12天,伤情显著轻微,更未举证证明因事故损害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陈跃负担。被上诉人陈跃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二审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系主观臆测,不应准许。误工时间仅计算42天,虽然偏少,但陈跃综合考量后并未上诉。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符合客观事实。原审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亦合理。原审被告平安保险禅城公司答辩称,与平安保险佛山公司意见一致。原审被告夏涛二��期间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应否采纳涉案鉴定意见;二、如何认定陈跃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本院分析意见如下:一、关于应否采纳涉案鉴定意见问题。本案中,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其经陈跃委托后对陈跃进行体格检查,根据案情、病历,并结合临床检验情况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于法有据。虽然本案鉴定意见系由陈跃单方委托而作出,但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并无反驳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平安保险佛山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许。二、关于如何认定陈跃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其一,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审法院根据事发前陈跃的收入情况,按月平均工资3894计算其误工费为5452元并无不当。即使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也未超出陈跃起诉时关于该赔偿项目的诉讼请求。其二,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审法院根据银行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认定陈跃事发前已经在广东省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进而按照城镇标准认定陈跃的残疾赔偿金亦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其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根据陈跃的伤残程度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陈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理据充分。综上,平安保险佛山公司上诉所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接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