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文浩与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浩,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浩。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文浩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浩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