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和与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和,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4号申请人执行人黄和,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XX,四川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法定代表人陈泽和,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案【2015】9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劳人仲案【2015】兴民99号仲裁裁决书兴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