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贾某某、高某某、李某与韩某某、韩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李某,韩某某,韩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495号原告贾某某,男。原告高某某,女。原告李某,女。被告韩某某,男。被告韩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贾某某、高某某、李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韩某某、韩某、张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高某某、李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高某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