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张金发、周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张金发,周天清,周杰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德锋,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新峰,系该行员工。被告张金发,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村民。被告周天清,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村民。被告周杰仁,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诉被告张金发、周天清、周杰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供被告张金发、周天清、周杰仁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代理审判员  丁家虎人民陪审员  史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