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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新成与被告麻晓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成,麻晓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958号原告:郑新成。被告:麻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成诉被告麻晓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新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新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0元,向原告退还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妥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