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新成与被告麻晓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成,麻晓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958号原告:郑新成。被告:麻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成诉被告麻晓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新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新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0元,向原告退还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妥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