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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郑校民诉罗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校民,罗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2935号原告郑校民,男,1981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罗海刚,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郑校民诉被告罗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3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志中独任审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借原告10300元属实。即2011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3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2%,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3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