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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富、鄢碧华、徐寿强、彭成平、黄瑞华、李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富,鄢碧华,徐寿强,彭成平,黄瑞华,李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解放路192号B座。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翠铃,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原告职工。被告刘长富,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鄢碧华,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徐寿强,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彭成平,男,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被告黄瑞华,男,汉族,住古田县。被告李贺,男,汉族,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长富、鄢碧华、徐寿强、彭成平、黄瑞华、李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刘长富在诉讼期间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双方纠纷已得到实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陈祖凑代理审判员  郑锦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