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413号原告薛某。被告李某。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