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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内大街成铭大厦C座24层。法定代表人王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9号。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2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部分案款已执行到位。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4)西民初字第11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1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