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州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034号原告郑州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董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瑜,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