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彭崎与彭世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崎,彭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保34号原告彭崎,男。委托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世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崎诉被告彭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世涛所有的位于某某县君福广场伴碧江山XX楼第XX单元XXX号房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彭世友以自有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应当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担保人彭世友所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建设中路XX号(边城家园X号楼)房产证号为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交由彭世友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金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捷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