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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魏巍等与黄月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黄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77号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黄月磊,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魏巍等申请黄月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0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巍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0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