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杜俊峰与李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峰,李俊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807号原告杜俊峰,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个体。被告李俊莲,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个体。原告杜俊峰诉被告李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折宏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洋、人民陪审员孙玉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俊莲于2011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俊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借款单原件一张予以佐证。被告李俊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俊莲于2011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李俊莲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单在案佐证。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俊莲应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李俊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