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陆伊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华,陆伊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2民初341号原告张贵华。委托代理人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伊凤,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未到庭)原告张贵华诉被告陆伊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柳、周云、人民陪审员陈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公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华诉称,被告的儿子郁祥华生前在宜昌市403厂有一套房改房。2003年8月21日,郁祥华去世。郁祥华终身未婚,无妻子子女,被告作为其母亲是其唯一继承人。2004年10月21日,被告委托另一儿子郁荣华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当天付清了房款,当被告迟迟未配合原告过户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2004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宜昌市西陵二路103号32栋××室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陆伊凤经公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位于西陵区西陵二路403厂生活区32号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系被告陆伊凤之子郁祥华生前所购房改房,目前该房登记在郁祥华名下。郁祥华因脑溢血于2003年8月21日去世。郁祥华终身未娶,无妻子儿女,被告作为郁祥华母亲是唯一继承人。2004年10月21日,被告委托其小儿子郁荣华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作价2.9万元卖给原告,原告当场付清了全部房款。此后,原告入住该房生活至今,而被告及其儿子郁荣华搬离宜昌,双方失去联系,故过户事宜至今未办。上述事实,有《国营四0三厂关于郁祥华死亡的通知》、收据、查档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书、关于由方锦水领取房产证的委托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公告通知未到庭,经原告举证,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房屋,已付清全款,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事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西陵区西陵二路403厂生活区32号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由原告张贵华享有全部产权,被告陆伊凤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贵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伊凤负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友学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