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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现住平泉县。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县院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新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平泉县平泉镇心动音乐吧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口角,随后王某甲用拳脚对刘某甲的头面部及身体进行殴打,致使刘某甲鼻子骨折。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支持其起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21时许,在平泉县平泉镇心动音乐吧一楼楼道里,刘某甲同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甲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心动音乐吧服务生王某甲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王某甲同刘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用拳脚对刘某甲的头面部及身体进行殴打,致使刘某甲鼻子骨折。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28日,主动到平泉县公安局平泉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自愿协商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刘某甲为被告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关于犯罪事实部分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15日21时许,平泉镇派出所接到郑某某报警称,平泉镇心动歌厅有人打架。(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平泉县公安局平泉镇派出所投案自首。(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自然情况,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刘某乙和心动音乐吧的老板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15日21时许,刘某乙看到在心动音乐吧一楼的走廊和大厅里面有人打架。开始是一男一女两个客人在打架,后来心动音乐吧的两个服务生王某丙和刘某丁因与打架男子发生口角,把那个男的打了。王某丙和刘某丁与男子打架过程中,王某丙曾用拳头击打那名男子头部,后来刘某乙看到那名男子头部流血了,然后大家一起把那名男子拖出去了。(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刘某丙与刘某甲、王某丙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15日21时许,刘某丙与刘某甲、刘某甲对象、刘某甲朋友4人在平泉县心动歌厅唱歌。后来,刘某甲因琐事与其对象打架,心动歌厅的王某丙拉架来,刘某甲打了王某丙胸部一拳,然后王某丙就急了,用拳头打了刘某甲头部一拳,还和另一个歌厅服务员踹了刘某甲好几脚,并把刘某甲按倒在沙发上,在沙发上王某丙又用拳头打刘某甲脸部好几拳,心动歌厅的那个服务生用脚踹了刘某甲好几脚,然后王某丙和那个服务生就把刘某甲拖到了门口。事后,刘某丙发现刘某甲鼻子和头部都在流血。(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乙系市场北路心动音乐吧的主管。2016年2月15日晚上,王某乙在心动音乐吧的二楼休息室里休息时听到刘某乙说楼下打架了。王某乙到吧台的时候看见刘某甲躺在门外,事后王某乙通过观看心动音乐吧前台的监控知道,先是128包间里一男一女的客人打起来了,然后128包间的男客人又和王某甲还有心动音乐吧的服务生“东伟”打起来了。据王某乙回忆当时刘某甲的鼻子流血了,其他人没有人受伤。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21时许,刘某甲在平泉县心动音乐吧大厅因琐事与女友发生肢体冲突,此时心动音乐吧一个叫王某甲的胖子与刘某甲发生口角。随后王某甲与刘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王某甲打了刘某甲鼻子一拳,鼻子当时就流血了。随后王某甲将刘某甲摁倒在沙发并继续用拳头殴打王某甲头面部。通过观看案发时心动音乐吧录像:刘某甲指出2016-02-1521:15:01出现的上身穿白蓝色的衫,下身穿的牛仔裤,灰色旅游鞋的是王某甲,王某甲在正面开始殴打自己的鼻子。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王某甲在平泉镇心动音乐吧帮忙。当日21时许,王某甲发现歌厅内一男一女两个客人打起来了,男的叫刘某甲,女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王某甲遂上前劝解,刘某甲不听,并用手拥了王某甲前胸一下。王某甲立刻还手打了刘某甲,并用拳头打了刘某甲的脸部。之后王某甲和音乐吧服务员“东伟”一同用拳头打刘某甲的后脑和后背,并把刘某甲压在沙发上。过了一会,王某丁和“东伟”又把刘某甲拽到门口,并用脚踹了刘某甲的肩膀及腰部几下。之后东伟就走了,王某甲也没再见到过东伟。事后,王某甲在观看案发时音乐吧一楼前台的监控录像时指出:2016年2月15日21时15分02秒录像内挥动拳头打人的男子是自己,被打的男子是刘某甲,2016年2月15日21时15分16秒王某甲和“东伟”把刘某甲拽到门口又再次对刘某甲进行踢打。5、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心动音乐吧一楼前台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即王某丙)与被害人刘某甲厮打的全部经过。(二)关于量刑部分的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主动投案自首。2、赔偿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客观、真实的证实本案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代理审判员  李青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