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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国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516号罪犯王国来,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1993)长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国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百五十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八月九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分别决定延期保外就医一年,二0一三八月二十二日因病情好转自动归监。二0一四年十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来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