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季利平申请执行吴英龙执恢冻结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利平,吴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季利平,男,35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吴英龙,男,53岁,蒙古族,市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季利平与被执行人吴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吴英龙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管理部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全额予以保全。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英龙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管理部账户上的60340.00元住房公积金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