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1080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该行风险管理部主办。被告马胜利。被告李瑞平。被告王拴明。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华亭农合行)与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少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被告李瑞平、王拴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胜利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亭农合行诉称,2012年10月20日,借款人薛鹏辉以转煤为由在原告营业部申请借款170000,并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10.26%,逾期年利率15.39%,借款期限二年;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放款,借款人薛鹏辉分两次归还利息12209元,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能偿还。现因借款人薛鹏辉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68169.55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25日,以后息随本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瑞平辩称,自己只是担保人,钱是借款人用了,钱应该由借款人偿还。被告王拴明辩称,担保属实,钱是借款人用了,借款人现在找不见了,本人无能力偿还。被告马胜利未到庭,亦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2、《贷款担保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3、薛鹏辉、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5、贷款发放通知单复印件一份,6、贷款催收通知复印件一份,7、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8、利息清单原件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薛鹏辉在原告处贷款17万元,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为薛鹏辉担保,17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68169.55未偿还的事实。被告李瑞平、王拴明、马胜利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李瑞平、王拴明、马胜利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借款人薛鹏辉以煤炭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华亭农合行申请借款170000元。同日原告与借款人薛鹏辉及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0000元,执行年利率10.26%,借款期限二年,按季结息,逾期还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同时,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还分别向原告签署了贷款担保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薛鹏辉仅偿还借款利息12209元,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尚未偿还。现因薛鹏辉下落不明,原告遂将三被告起诉法院。本院认为,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华亭农合行与借款人薛鹏辉及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签订合同时,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自愿为借款人薛鹏辉提供担保,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且还在贷款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再次承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又因三被告之间未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系连带共同保证人,在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就应当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共同偿还借款人薛鹏辉所欠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68169.5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2016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共计238169.5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元,由被告马胜利、李瑞平、王拴明共同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