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先飞与胡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飞,胡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赵先飞,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胡小伟,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赵先飞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小伟当庭支付申请人案款7024元,剩余案款15000元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从2016年6月23日起每月偿还15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80元、保全费70元、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胡小伟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