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民初197号案原告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达海运有限公司、瑞安市协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海南中达海运有限公司……,瑞安市协海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初197号原告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中达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瑞安市协海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张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达海运有限公司、瑞安市协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家盛、人民陪审员叶扬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明岗审 判 员 莫家盛人民陪审员 叶 扬q9mhuxk3t3xq0tt5nh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圣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核:冯明岗撰稿:冯明岗校对:张圣府印刷:张圣府海口海事法院2016年6月28日印刷(共印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