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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邵秀莲与黄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秀莲,黄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247号原告:邵秀莲。被告:黄成洁。原告邵秀莲与被告黄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黄成洁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秀莲、被告黄成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成洁曾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于2009年2月8日、2009年3月16日、2010年8月5日、2011年2月14日向原告分别出具了载明借款金额为4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借据。原、被告均陈述,借款关系成立后,被告黄成洁针对前两笔本金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11年年底,其余的款项被告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秀莲借款本金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黄成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蒋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