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杰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杰,高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杰,女。原告:高某军,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的原告王某杰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