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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杰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杰,高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134号原告:王某杰,女。原告:高某军,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的原告王某杰诉被告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