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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思特伯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思特伯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067号原告青岛思特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2号楼605。法定代表人:唐斌峰,董事长。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思特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不动产纠纷,不动产在市南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 健审判员 张瀛海审判员 陶长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