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钟贵城、兰德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钟贵城,兰德辉,钟亮明,钟贵生,钟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邱岳峰,行长。被执行人钟贵城,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兰德辉,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亮明,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贵生,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树奇,男,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贵城、兰德辉、钟亮明、钟贵生、钟树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755.67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9月8日共计380.0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