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孟宪海与孟现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海,孟现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海,男,农民。被执行人:孟现雨,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宪海与被执行人孟现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孟现雨赔偿原告孟宪海各项费用共计4438.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被执行人孟现雨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宪海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6年5月3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6月2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438.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孟现雨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