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堆标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堆标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堆标,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小学文化,打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堆标犯放火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堆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堆标在谷饶镇打电话给妻子彭某乙时,因离婚一事在电话中跟彭某乙的胞弟彭晓兵发生口角,张堆标便萌生前往金灶镇彭厝村彭某己家(彭某乙娘家)门口放火烧摩托车,将离婚的事情闹大的念头。随后张堆标便驾驶一辆广丰牌125男庄二轮摩托车从谷饶镇驶往金灶镇彭厝村,途中将摩托车汽油加满。至当天上午10时许,张堆标驾车到彭厝村下新厝(属居民区)彭某己家门口后,将其摩托车停在门口并打开油箱盖,用纸巾塞进油箱口,用打火机点燃纸巾,但因火势不大,张堆标又将摩托车机头处的油管拔掉,点燃油管,摩托车随即燃烧起来,火势沿汽油滴油的方向燃烧,周围邻居闻讯后合力将火扑灭。因张堆标所为,致张堆标本人的摩托车、彭某己停放在墙边的一辆摩托车被烧毁(二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900元)以及彭某己家的大门及阳台板等处被熏黑。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堆标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堆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堆标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堆标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堆标在谷饶镇打电话给其妻子彭某乙时,因与彭某乙婚姻纠纷一事在电话中跟彭某乙的胞弟彭晓兵发生口角,被告人张堆标遂萌生前往金灶镇彭厝村彭某己家(彭某乙娘家)门口放火烧摩托车的念头。随后被告人张堆标驾驶一辆广丰牌125男庄二轮摩托车从谷饶镇前往金灶镇彭厝村,途中将摩托车汽油加满。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堆标驾驶摩托车到达彭厝村下新厝(属居民区)彭某己家门口,将摩托车停在门口打开油箱盖,将纸巾塞进油箱口,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因火势不大,被告人张堆标又将摩托车机头油管拔出点燃油管,摩托车随即燃烧起来,火势沿汽油滴漏的方向燃烧。被告人张堆标的行为,致其本人的摩托车和彭某己停放在墙边的一辆摩托车被烧毁(损失价值共人民币3900元),彭某己家的大门及阳台板等处被熏黑。后经周围群众合力将火扑灭。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2月11日10时56分,金灶派出所接群众报称有人在他家门口放火。经派员赶赴现场处警,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彭厝村彭某己家门口,有二辆摩托车被烧毁。据彭某己反映,其女婿张堆标驾驶摩托车到其家门口将摩托车点燃,在逃跑时被群众控制。该所遂将张堆标带回派出所审查,张堆标对其在彭某己家门口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1日10时56分,金灶派出所接群众报称有人在他家门口放火。该所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并口头传唤张堆标到派出所审查。经审查,张堆标对其在彭某己家门口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张堆标,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东坑朱地埔东畔街一横巷1号。4、提取物证登记表,证明扣押到张堆标作案工具打火机一支。5、证人彭某甲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10时多,他起床后在楼下门口洗漱,见其姐夫张堆标驾驶摩托车来到他家门口后下车,他以为张堆标要来做客没有多注意,过了约十多秒还没进来,他往外面望去,见张堆标正用火机在点燃塞在摩托车油箱的卫生纸,感到情况不妙,就喊一声“做尼来放火啊”,张堆标没有理睬继续点火,其父亲听见从客厅(一楼房间)走出去,走出门口去抓张堆标,他便走到厕所提水灭火。他担心其父亲与张堆标打架,也跑到巷口,帮忙其父亲抓住张堆标。张堆标持着柴节乱打,他手部被打伤,后许多邻居出来帮忙,将张堆标控制起来,并把火扑灭。其父亲的摩托车被烧掉座椅,家里大门及阳台板被熏黑,并对被告人张堆标进行辨认。6、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9时多,其丈夫张堆标打电话问她离婚一事怎么说,因其没有回应他,当时其母亲在家,她便打开扬声让其母亲说,其母亲在电话里说了张堆标叫他不要拖。张堆标说离婚要钱,之前张堆标的态度就是要给他35000元才同意离婚,其弟彭晓兵听后很生气,在电话里说他好吃懒做,并说了一些气话,张堆标说要“物”就来“物”。至上午10时多,其细弟彭某甲起床后在楼下门口处洗漱,她在做家务,这时张堆标驾驶摩托车来到,一下车就往摩托车油箱里塞纸巾,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她还没反应过来,张堆标又拔掉油管点燃,火势一下窜了起来,她被惊呆了,不知所措。直到她细弟叫喊起来,她父亲冲出去,她才赶紧跑回里屋保护她的侄子,不敢出来。接着听到外面很多人叫喊救火,等到火势被扑灭,她才出来看,张堆标的摩托车已经被烧毁在地上,其父亲的摩托车被烧掉座椅,家里大门及阳台板被熏黑。7、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10时多,他在家听见外面有叫嚷声,就往嚷声的方向走去,到巷口看到彭某己家门口着火,两辆摩托车正在燃烧,现场有人在泼水救火,情况比较危急,火势差不多要烧到电线了。下新厝是居民区,一条直巷有九间厝,他们住在后厝包一排有二十多间,很多人将树枝等杂物堆放在门口,一旦燃烧到电线或住宅里后果不堪设想。他见状马上到着火点的周围邻居取水帮忙救火,后在众人的帮助下将火扑灭。灭火后大家往大埕走出来,看见一男子双脚被绑住坐在地上,周围的人说这个男子是彭某己的女婿,彭某己门口的火就是他放的。8、证人彭某丁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10时多,他在家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喊救火,就马上起床出来看,走到门口被吓了一下,一辆男庄摩托车停放在彭某己家门口,已经烧起来了,附近有几人很紧张在泼水,他就回家开抽水机放水,帮忙灭火。已经燃烧的摩托车油管漏油,汽油流到地上,火势沿油路烧到彭某己家对面墙边的摩托车,最高的时候火苗有四、五米高,将彭某己阳台板都熏黑了。因是居民居住区,一条直巷有九间厝,很多邻居将柴节、树枝杂物堆放在门口,电线刚好在燃烧点上空,一旦燃烧到电线或住宅里后果不堪设想。后在众人的帮助下,将火势扑灭。灭火后听见巷口有吵闹声,便走出巷口,看见一男子双脚被绑住坐在地上,周围的人说是这个男子放火的,并说是彭某己的女婿。9、证人彭某戊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10时多,他回家路过本村下新厝时,看见西直巷中间着火,现场有人在泼水救火,赶忙跑过去,见彭某己家门口两辆摩托车在燃烧,一辆倒在地上,油箱盖打开着,另一辆在墙边,火势差不多要烧到电线了,便叫泼水的人赶紧扑灭墙边的摩托车。现场情况比较危急,因是居民居住区,一条直巷有九间厝,很多邻居将柴节、树枝杂物堆放在门口,电线在燃烧点的上空,火苗最高的时候窜有四、五米高,彭某己阳台都被熏黑了,一旦燃烧到电线或住宅里后果不堪设想。后在众人的帮助下,将火势扑灭。灭火后我听见巷口有吵闹声,便走出巷口,看见一男子双脚被绑住坐在地上,周围的人说这个男子放火的,并说这个男子是彭某己的女婿。10、证人彭某己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10时多,他在家看电视,其小儿子彭某甲在门口处洗漱,这时听到外面有摩托车开来,过约十多秒彭某甲突然说“干嘛来放火啊”,他马上走出客厅,见其女婿张堆标已点燃门口的摩托车,他见状冲出去,张堆标持一把树枝向他打来,被打到手部,张堆标连打了几下后就跑。他边追张堆标边喊救火,跑出巷口要抓张堆标,张堆标又拿了柴节打他,后两人推扯起来,很多邻居都跑出来,有人帮忙救火,有人帮助抓住张堆标,将张堆标控制起来。他走回门口,被点燃的摩托车火苗已经窜到阳台了,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也被烧到座椅,他马上到邻居家提水扑火,约5分钟左右把火扑灭。并对被告人张堆标进行辨认。11、被告人张堆标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他打电话给其妻子彭某乙,问离婚的事,其妻子没说什么,其岳母接过电话来说他,后彭某乙的弟弟彭晓兵也接过电话威胁他,叫他一定要与其姐离婚,不然要打他。他听后很生气,然后从谷饶镇驾驶摩托车回来,在谷饶加满了汽油,直接开到彭某乙娘家门口,下车后将摩托车油箱盖打开,塞了两张纸进去,用打火机点燃,但两张纸点的火势不大,便将机头的油管拔掉,点燃油管,火势一下从油管窜起来。其岳父彭某己发现着火后冲出来要抓他,他便拿起墙边的树枝与其对打,并往巷口跑,走到巷口的大埕,其妻子的小弟彭某甲也追出来,两人上前来抓他,他随手抓起一支柴节乱打,因没有体力,打到累了被他们父子按在地上,彭某己的大儿子赶来后拿绳子将其双脚绑起来,用柴块打其腹部,并踢了几下。后治保人员及警察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12、关于被烧毁车辆价格的回复函,证明被烧毁广丰牌摩托车价值1800元、上本牌摩托车价值2100元,损失价值共人民币3900元。13、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彭某己体表多处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堆标右手有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彭厝村彭某己的住宅,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绘图并拍照在案。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堆标无视国家法律,因婚姻家庭纠纷,为泄愤而故意在居民聚集的住宅,点燃汽油纵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堆标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起,被告人张堆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堆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贵亮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