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丁刘祥、张雪英等与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刘祥,张雪英,丁某,张媚,陈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丁刘祥,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张雪英,女,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张媚,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利明,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丁刘祥、张雪英、丁某、张媚与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利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21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8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丁刘祥等4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7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